我省老龄立法工作受到国家肯定
2015年11月20日,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《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》,这是我省老龄立法工作的重大突破,是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里程碑。我省老龄立法工作得到了国家肯定,工作经验在3月29-30日召开的全国老龄办主任会议上做了介绍发言。
国家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颁布后,我省将制定出台实施老年法的地方性法规纳入到省委、省政府、省人大的工作日程中。省老龄办2014年初启动立法工作,并争取省政府法制办列入立法调研计划。2015年,立法工作列入省委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拟出台的8部地方性法规之一,列入省人大和省政府年内确定完成的立法任务。省老龄办坚持一切工作服从立法工作,主动协调,积极沟通,及时安排赴省内外进行调研,及时组织召开不同层面的座谈会和论证会,及时配合省法制办和省人大对条例进行修改,保证立法顺利进行,较好地发挥了起草部门的作用。
为了确保立法质量,我省始终贯彻“积极老龄化”的立法理念,处处为老年人争权利、谋福祉,确保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理念落实到具体条款上。《条例》强化了政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责任,拓展了社会积极参与的制度空间,提高了老年人保障和优待水平。《条例》将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(电)车、轻轨客车、地铁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年龄以及免费进入收费公园、园林、景区、文物建筑以及遗址类博物馆的年龄从70周岁以上降至65周岁以上,仅此一项,全省新增享受优待的老年人就达120万,受到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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